震慑违法主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严防内幕交易监管 须“出重拳用重典”
本报见习记者解旖媛
6月9日,上交所上市公司王府井(33.130, 3.01, 9.99%)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公布了重大利好消息之后,投资者们蜂拥而至,却被眼前的一幕惊得目瞪口呆:王府井走势平稳的股价自4月底开始阶梯式上涨,6月11日开盘不久即涨停,股价已经从4月底的每股12元暴涨到了每股33.13元,累计涨幅超过150%。26个交易日中,仅有4个交易日出现回调,其余交易日均在稳步走高。
对此,上交所火速下发了监管问询函。之后王府井也发了公告,称公司知悉该项业务的内幕知情人没有违反保密义务行为,公司董监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王府井是否确实存在内幕交易尚未有调查定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内幕交易一直是A股市场的顽疾。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5月15日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表示,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屡有发生,这不仅破坏市场生态,更重要的是影响投资者信心。对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利好公布前消息不胫而走股价连续上涨
6月9日晚间,王府井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税品经营资质问题的通知》,授予公司免税品经营资质,允许公司经营免税品零售业务。
王府井即将拿到免税牌照的消息早已不胫而走。5月28日,王府井曾作出过回应,表示暂时未听说相关情况,请市场不要听信传闻并传播。但是这份澄清信息并没有起作用,5月29日、6月1日两个交易日王府井连续涨停。
除了免税牌照之外,王府井并无其他利好消息。实际上,今年受疫情影响,消费服务类行业受到较大冲击。王府井在4月30日发布的第一季度财报显示,公司一季度营收下降78.79%,净利润下降150.16%。此外,根据王府井5月13日发布的公告,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首旅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自有资金累计增持王府井81311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1%。
内幕交易一直是证监会的重点打击对象。证监会官网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全年,证监会共下发136份行政处罚书,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多达55宗,占比超过40%。内幕交易同时往往还伴生财务造假、违规占用、违规担保、操纵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每年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受损的投资者数量十分庞大。
行政处罚内幕交易占比高并购重组是高发区
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区”。今年5月9日,证监会发布了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其中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苏州春兴精工(7.530, 0.18, 2.45%)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精工”)在筹划收购的过程中,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及董事郑海燕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非法买入春兴精工股票合计2.75亿元。2019年5月24日,证监会公布的三起典型案件,被罚人员均是在知悉相关上市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或开展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相关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依然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地带,有些案件甚至呈现‘窝案’特征,此类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对此表示。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透露,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相关案例就会发现,上市公司确实存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信息提前泄露与内幕交易等问题,同时这些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均在并购重组公告前后发生明显的异常波动。
潘向东表示,内幕信息知情人是认定内幕交易的关键。相比2014年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为上市公司内部人员、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新证券法扩大了知情人范围,新增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交易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同时,新证券法还扩大了“内幕信息”的范围认定,新增“关联交易”“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等内容,还将“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等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也列入内幕信息范围,包括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公司放弃债权等。
潘向东表示,以上修订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做好重大信息保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和有效性,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有助于抑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行为稽查执法力度,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成本,从而对内幕交易行为起到显著的威慑作用,降低因为内幕交易导致的股价波动和寻租行为。
重视内幕交易后的民事赔偿保护投资者权利
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其中,在加大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方面,罚款比例由违法所得的5倍改为10倍;就具体的罚款金额而言,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罚款下限由3万元改为50万元,罚款上限由60万元改为500万元。
同时,违法违规行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新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赔偿主体不再局限于“行为人”,而是扩大至内幕信息知情人、接受泄露信息的人员以及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人员等。同时,新增证券市场多方参与主体、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民事责任的条款。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内幕交易中的民事赔偿还存在难点。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董事长朱建弟提请最高院制定《审理证券市场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朱建弟表示,以前,由于缺乏明确司法解释,在大多数内幕交易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中,法院往往因为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等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不支持投资者民事索赔。直至2019年12月27日,我国才出现自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第一单原告获胜的判决。
对此,朱建弟建议,最高院应尽快制定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既能更好地对违法主体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又能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得到赔偿,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稳定。